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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多拉的盒子

综合杂谈 2025年02月21日 06:06 21 admin

  

  

  一段时间以来,人们一直在讨论有必要修改1987年《宪法》的某些经济条款,特别是有关公用事业的外国所有权的条款。

  宪法第12条第11款规定,除非菲律宾公民或根据菲律宾法律组织的公司或协会拥有至少60%的资本,否则不得授予公用事业运营的特许经营权,证书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授权。

  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Roy诉Herbosa案和Gamboa继承人诉Teves案中,最高法院有机会详细说明上述条款中“资本”一词的含义。

  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第12条第11款中的“资本”一词不是指全部资本,而是指有表决权的流通股本。这里的“所有权”一词不仅指合法所有权,还指完全实益所有权,因此至少60%具有投票权的流通股本必须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和持有。

  但高等法庭还解释说,菲律宾人还必须拥有至少60%的各类股票,而不仅仅是有投票权的股票。

  宪法还对公用事业施加了一些限制。艺术。第11条第XII款规定,为公用事业经营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证书或授权,在性质上不得具有排他性,期限不得超过50年,除非国会在公益需要时对其进行修订、变更或废除,否则不得授予该等特许经营权或权利。

  在同一宪法条款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参与任何公用事业企业的管理机构应限于其在其资本中的比例份额,并且这种公司或协会的所有执行和管理人员必须是菲律宾公民。

  与此同时,艺术。第十二章第16和17节规定,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可由国家临时或永久接管。

  但什么是公用事业?

  修订后的《11659年共和国法》或《公共服务法》没有规定公用事业的定义,而是给出了列举。

  第4节修订了旧PSA第13节,规定公用事业是指经营、管理或控制下列任何一项供公众使用的公共服务:(1)电力分配;(2)电力传输;(三)石油及成品油管道输送服务;(4)给水管道配网系统和污水管道系统,包括污水管道系统;(5)海港;(六)公用车辆。术语“公用事业车辆”不包括运输网络车辆服务(TNVS)提供商。

  同样,所有特许经营者、合资企业和其他完全经营、管理或控制上述部门供公众使用的类似实体都是公用事业。RA 11659同样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将任何其他人视为公用事业。

  它补充说,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将国家要求强加于任何未被归类为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

  由于电信公司不在名单上,电信公司不再是公用事业公司,现在可以100%由外资拥有。然而,电信公司被归类为关键基础设施,根据新的PSA,由外国政府或外国国有企业控制或代表其行事的实体将被禁止在任何被归类为关键基础设施的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中拥有资本。

  现在有人提议修改第12条第11款,要求在上述条款中插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一短语,这实际上允许国会通过一项法律,降低菲律宾人在公用事业中至少60%的所有权要求,并允许外国投资者不仅作为公用事业董事会成员参与,甚至还参与执行和管理人员的运营和管理。

  据那些推动修改宪法的人说,目前宪法对公用事业所有权的限制阻碍了急需的外国投资的进入。

  但新的PSA不是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吗?

  国会可以随时修改公共服务法案,要么增加公用事业的名单,要么从现有名单中删除某些部门。

  参议院经济规划办公室在2021年或有85年历史的PSA修订之前准备的一份文件中提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2020年版外国直接投资监管限制指数中,菲律宾的指数率在除东帝汶以外的东盟国家中最高,表明与其邻国相比,菲律宾的投资环境受到了高度限制。

  但同一份文件也指出,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一些国家多年来已经认识到,一些敏感的经济部门和行业需要考虑到该国的国家安全问题。例如,拥有或控制一个国家的供水或电网将对其国家安全产生巨大影响。

  它说,由于需要为这些行业引入投资,特别是当投资来自外国,其利益可能不一定与东道国的利益一致时,就有必要对这些行业实施更大的保障措施。它强调,挑战在于平衡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菲律宾主权的利益,同时不不必要地阻碍急需的投资和竞争的进入。

  目前,根据宪法第12条第11款和新的PSA, PSA中列出的公用事业必须由至少60%具有投票权的已发行股本由菲律宾人拥有和持有的实体运营。正如我已经强调过的,国会总是可以在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名单上增加或减少一些行业,这些行业被归类为关键基础设施。但宪法对菲律宾人控制和所有权的保障应该一直存在,以防我们需要保护那些运营可能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行业。

  赋予国会权力,通过立法的权宜之计来减少甚至取消菲律宾人在公用事业中的最低所有权,可能只是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

  正如最高法院在Gamboa案中指出的那样,Art。第十二章第11节规定了公用事业的菲律宾化,基本上是1973年和1935年宪法中关于公用事业的规定的复制,是对公用事业在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中的敏感和重要地位的承认。

  “这一公民身份要求的明显目的是防止外国人控制公用事业,这可能不利于国家利益。这一具体条款明确保留了菲律宾公民对公用事业的控制权,符合1987年宪法的首要经济目标,即保护和发展我们的遗产,确保由菲律宾人有效控制的自力更生和独立的国民经济,”法院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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