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马来西亚法庭为儿童伸张正义
在一份联合声明中,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和儿童证人证据倡导小组(SOAC和ECWA)赞扬了2007年儿童证人证据法案(ECWA)的修正案于7月9日在下议院提出。
声明中写道:“这些修正案是朝着确保我国儿童证人的法律框架更加公正和支持性迈出的重要一步,我们感谢拿督斯里阿扎利娜在引入和带头倡议方面的领导作用。”
2023年,首相署(法律和机构改革)部长还领导修订了《2007年儿童证人证据法》(ECWA),该法案现在允许对儿童证人进行特别听证会,并赋予法院制止对儿童进行不当讯问的权力。
该组织在声明中表示:“修订《儿童权利法》对于加强对在法庭上作证的儿童证人的保护和福祉至关重要,这将使法律与国际标准和循证实践保持一致。我们感谢她致力于不断加强涉及儿童受害者和犯罪证人的立法框架。”该倡导组织认为,在标准的对抗性刑事司法制度下,儿童的能力与以成人为导向的法庭环境和程序之间存在不匹配。
“儿童证人和辩护律师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不平等的,由于儿童证人的语言和认知发展有限,他们在法庭上面临着很大的劣势。”
该声明得到了CRIB基金会(儿童权利创新与改善)的认可;产生的咨询;《Monsters Among Us》(MAU);女律师协会;沙捞越妇女互助协会;槟城妇女变革中心;柔佛妇女联盟;妇女援助组织;Kemban Kolektif;儿童之声(VoC);全妇女行动协会(AWAM)。该组织说:“近年来,法律事务部(BHEUU)与这个倡导团体进行了几次接触,以确保《西非战争法》的修正案坚持无罪推定和被告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它提议将五项措施列入修正案:
首先是用关于儿童作证能力的更新条款取代《2017年儿童性犯罪法》第17条和《1950年证据法》第18和133A条中含糊不清的定义,即:创造一个可反驳的假设,即每个儿童都有能力在法庭上作证,并增加他们获得司法公正的机会,因为儿童的证据现在将像任何其他证人一样得到公平评估,而不会因为他们的年龄而被不公地判断为不可靠;以十二岁为推定儿童具有宣誓作证能力的标准年龄;通过认识到儿童对誓言的理解与真实性之间没有联系,从而消除宣誓和未宣誓证据之间的区别,因为儿童承诺说实话与宣誓具有相同的效果。
第二是废除《证据法》第133A条,该条款允许法院仅根据儿童的证词(“未经证实的证据”)对被告定罪,并具有司法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证词进行评估,类似于成人证人。《2017年儿童性犯罪法》(SOACA)第18条实践了这一概念(不要求强制性确证),但这仅限于涉及性犯罪的案件。
第三是取消法官必须警告自己仅根据儿童的证据定罪的危险的要求,这种证据是基于一种过时的假设,即儿童容易幻想,极易受影响,不能成为可靠的证人。
四是积极利用案件管理,在审判开始前,让司法官员针对儿童证人作出强制性指示,例如针对儿童性虐待案件进行适龄询问,并采用现场联系(儿童证人在不同房间现场作证)等措施。这些指示旨在减轻儿童受害者的压力,使他们有机会讲述自己的故事,而不会在诉讼中遭受进一步的创伤或“第二次受害”,并协助他们提供最佳证据。
第五项措施是简化儿童向警方提供证词的笔录要求,只提交马来文的笔录。目前,法律规定,只有在有儿童使用的语言(如果不是马来语)和马来语的文字记录的情况下,才能在法庭上使用儿童警方供词的视频记录。这一修正案是为了应对挑战,例如当儿童所说的语言没有书面形式时,以及由于准备两份笔录的责任落在了D11调查官员身上,涉及儿童的审判的进行也会受到延误。
声明说:“马来西亚采取了这一步骤,使其法律实践与对待儿童证人的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我们相信,如果我们的孩子和他们的父母知道孩子在整个过程中都会受到保护,他们将更有可能举报犯罪并配合刑事诉讼。”
同时,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马来西亚代表Robert Gass也对《2024年儿童证人证据(修正案)法案》发表了评论,他说,儿童的最大利益需要在司法系统中得到维护。
“想象一下,一个7岁的女孩遭受了家庭暴力,一个12岁的男孩遭受了性虐待,或者一个14岁的女孩遭受了身体虐待。然后,想象一下,他们已经被他们的经历所创伤,被期望在法庭上讲述他们的故事,”他说。
他补充说,儿童“天生脆弱”,司法系统应该“适应他们的权利和需求”。
“我们必须确保儿童能够在没有过度压力或恐惧的情况下提供尽可能好的证据:有必要采取特别措施帮助他们作证,包括减少出庭时的心理创伤。这是因为儿童受害者及其家庭面临的压力往往导致许多人决定放弃寻求正义,”他说。加斯说,通过为孩子们提供他们作证所需的支持,他们可以在法庭上提供最好的证据。
然而,他补充说,虽然儿童目前受益于《儿童证人证物法》中的特别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总是一贯适用,导致法庭环境仍然可能使年轻证人感到恐惧和压力。
“交叉盘问特别令人痛苦,因为它具有对抗性和威慑力。孩子们不是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的对手。因此,他们的证据很容易被混淆、重复或过于激进的问题所破坏。
他说:“为了确保审判的公平,重要的是要通过审前案件管理来管理孩子们被质疑的方式。”目前关于儿童在法庭上提供证据的规定为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设置了重大障碍。此外,包括残疾儿童、土著儿童以及移民和难民儿童在内的少数群体儿童在寻求正义时面临独特的挑战,他补充说。
“我们必须确保法律制度培育和保护儿童。马来西亚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第3.1条规定,在所有涉及儿童的行动中,包括在法庭上,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是首要考虑,”他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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